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有什么结果

来源:bob博鱼    发布时间:2025-08-29 16: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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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公司、被告人洪XX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定书宝刑初字第35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甲公司。诉讼代表人洪XXXX,该公司CEO。被告人洪XX。因本案于2010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至2006年10月,被告人洪XX在运营被告单位甲公司期间,在没有实在事务的情况下,以付出开票费的方法,让乙公司为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价税算计人民币1461000元,其间税款为人民币212282.03元,上述税款均已申报抵扣。

  2009年6月2日,被告人洪XX接电话告诉后自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了上述其参加的违法事实,被告单位已补缴悉数税款。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甲公司诉讼代表人洪XXXX、被告人洪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贰言,且有证人梁XXXX、赵XXXX、刘XX的证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的抵扣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增值税交税申请表、扣款回执、电子报税付款告诉等依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及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洪XX,让他人为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别离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予处分。公诉机关指控的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罪名建立。被告人洪XX有自首情节,对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洪XX可依法从轻处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洪XX回到社区后,应当恪守法令、法规,遵守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结公益劳作,做一名有利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